根据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,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,现将经街道(乡、镇)住房保障机构初审通过,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户籍年限、住房状况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准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名单公示如下:
(二)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,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,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;
(四)3人及以上家庭,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200元(含4200元)、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(含150000元);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,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620元(含4620元)、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(含165000元);
同时符合上述条件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(包括未婚、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),可以单独申请。
部分家庭是指:廉租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在同一处户口,家庭代际结构不超过两代、无他处住房、无同住人(或同住人承诺不参与住房面积分摊)的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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